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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2020-01-01

第一条  为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丰富和充实馆藏,加强藏品征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条  由馆长、副馆长、藏品组及财务组负责人等组成藏品征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藏品征集资金使用计划、藏品征集对象的筛选、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签订藏品征集合同、拨付征集资金、办理藏品点交入藏以及年终决算等全过程工作。工作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经馆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藏品征集主要任务:
       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是潮州窑专题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增加馆藏,为提高藏品研究、陈列展览水平提供物质基础。

第四条   藏品征集主要范围:

(一)潮州窑历代器物;

(二)潮州窑标本;

(三)潮州文化的历史佐证物;

(四)其它有必要征集的物品。

第五条  藏品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或有偿捐赠。

(二)购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三)其它合法方式。
      第六条  藏品征集程序

        (一)藏品捐赠程序

无偿捐赠的藏品,由藏品征集小组对藏品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报请馆长核准后方可接受捐赠。工作组无法确定年代的文物,应请专家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捐赠。确定接受捐赠后,填写《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接受捐赠藏品清单》,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数量等信息。根据捐赠物品的价值,给捐赠人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有偿捐赠的藏品,由工作组根据捐赠藏品的价值等具体情况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二)藏品购买程序

(1)经馆长同意,藏品征集小组做好前期拟征集藏品资料收集工作,并制成相关档案资料。工作组对拟征集藏品逐一进行讨论筛选,藏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请馆长核准的,确定为可征集对象,填入《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拟征集藏品清单》。

(2)工作组依据《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拟征集藏品清单》中的确定的藏品类型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评估和鉴定藏品过程、结果,要有文字图片等记录并存档。

(3)在完成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环节后,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与藏品所有人签订藏品征集购买合同,征集藏品交接完成后,藏品组按相关规定完成藏品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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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藏品征集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家评审、价格合理、增加馆藏、监督问效的原则。在现有资金额度下,尽量在件数上多征,以增加馆藏量,征集单件,支付大额资金,应从严控制。征集资金的支付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其中:

(一)征集工作主要面向民间征集藏品,鼓励各方对合法拥有的藏品无偿捐献给博物馆。

(二)向文物商店、拍卖行、收藏品交流市场经营场所购进藏品,凭有效发票支付款项。

(三)收购费:指支付藏品征集成交的费用。

(四)交通运输费:指收购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五)保管费:指在购买和运输藏品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六)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价格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含交通食宿费等);加工服务费:指复制、翻录藏品及其附属文献资料的加工服务费用;
        (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为收款方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差旅费等相关辅助费用:指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经馆务会研究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八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务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