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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2019-01-02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颐陶轩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颐陶轩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且捐赠财产需满足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博物馆工作需要;

  3、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4、严禁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颐陶轩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颐陶轩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3、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将捐赠财产转移给颐陶轩博物馆;

  4、捐赠人可以向颐陶轩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颐陶轩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5、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

  第五条 捐赠需要计算价值的,按市场价计价。捐赠没有市场价值的,由颐陶轩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单件价值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由专家进行评估取平均值或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

  第六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铭谢:

  1、授予捐赠者颐陶轩博物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2、授予捐赠人在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3、将捐赠者列入当年的捐赠名录,并在博物馆期刊上报道;

  4、双方商定的其他汇报方式。

  第七条 颐陶轩博物馆使用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颐陶轩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颐陶轩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九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颐陶轩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颐陶轩博物馆负责解释。


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