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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01-01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业务建设和学术指导提高我馆在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水平,特设立“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馆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博物馆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学术会委员应作风端正,敢于发表意见,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馆长担任委员若干人,人选由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任命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替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博物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三)筹划学术活动

(四)指导出版博物馆刊物

(五)受馆长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六)受馆长委托,筹划博物馆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七)其他有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条 馆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可临时召开馆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提交馆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呈送给委员会主任。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对馆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十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2011

潮州市颐陶轩潮州窑博物馆